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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汇总

中国中小学生武道教育联盟

章 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中小学生武道教育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武道教育行业精英、专家、教授、学者以及热爱武道教育事业的爱心人士组成,是中小学生武道教育行业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在香港备案注册成立。

第二条 “联盟”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互助的原则上开展工作。

第三条 “联盟”以团结全国各地区广大武道教育机构和爱心有志之士,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武道运动,为弘扬武道文化,促进中国武道教育事业和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成长,提供现代化、科学化和系统化的教学服务与发展管理保障。

第四条 “联盟”规范和完善武道教育市场为核心,广泛吸取国内外武道教育先进理念和方法,不断推进武道教育改革和创新,培育高端品牌市场,促进中国中小学生武道教育迈向国际化标准而努力。

第五条 “联盟”反对侵占和伤害武道同行发展的企图和行为,努力建立和发展武道行业之间关系和交流,加强与国内外商业组织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促进和实现共同发展。

第六条 “联盟”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加强思想道德和人文素养建设,推动盟员学习科学与理论相结合的理论体系,倡导爱国教育,发扬民主和互帮互助精神,努力培养一支高职业、高素养的现代化人才队伍。

 

第二章  盟员

第七条 凡从事武道文化教育以及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人员,自愿遵守“联盟”章程各项纪律和要求,可以申请加入“联盟”组织。

第八条 吸收盟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至少1名盟员推荐,由“联盟”总部备案。

第九条 盟员权利与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交纳盟费。

(二)享有“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优惠和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享有“联盟”在本业务区域范围内的唯一性和权威性。

(六)积极宣传和参与“联盟”组织各项活动,为提高和完善基地中小学生武道教育教学创造优良的条件。

(七)积极汇报盟员单位在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及所遇到的困难,便于“联盟”及时掌握并给予帮助和解决。

(八)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请求“联盟”组织帮助。

(九)盟费标准:副主席单位每年2万元,理事单位每年1万元,普通盟员单位每年5千元。(每二年一交)

第十条 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经多次沟通仍无改进者予以注销,同时报“联盟”总部备案。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开展以传统武术、散打、跆拳道空手道自由搏击泰拳柔术柔道合气道拳击摔跤相扑剑道桑博等综合类武道项目为主要内容,为中小学生武道教育和专业技能提升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开展中小学生武道教育培训研讨、学术研究、竞赛交流等活动,促进中小学生武道运动水平的整体提高,为提高和完善中小学生武道教学创造优良的条件。

第十三条 开展盟员之间的总裁培训沙龙、营销论坛讲座等活动,不断提升盟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为提升盟员单位战略规划,扩大品牌建设创造优良条件。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四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联盟”的组织制度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地方服从总部。

(二)最高领导机构是全盟代表大会。

(三)建立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序,完善议事、工作决策机制,使民主集中制规范化。

(四)各级组织实施须经常听取盟员的意见,了解情况,及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同时也要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上下级之间要互通信息,互相监督。

第十五条 “联盟”全体代表大会每四年举办一次,由代表大会预备会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三分之一以上盟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行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总部的报告。

(二)讨论、决定“联盟”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各级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联盟”组织机构由名誉顾问、顾问、名誉主席、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和会员组成。

第十八条 “联盟”设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理事和会员组成。

第十九条 “联盟”各分支机构下设各项目专业委员会,设主任、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为完善和提高“联盟”成员的培训质量,特设如下服务:

(一为盟员单位提供武道文化建设与环境创设方案。

(二为盟员单位员工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提高盟员单位教职员工业务水平,增强凝聚力,培养这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学会感恩。

(三定期组织盟员单位教练进行理论讲座、技能培训、教学指导、教学研讨培训活动,全面提高盟员单位教练综合业务水平。

(四协助盟员单位在本地区开展培训和考级业务,使其更好的立足所在所属区域的品牌和影响

(五为盟员单位教练人才梯队建设和培养提供委培和输送渠道。

(六)为盟员单位参赛提供赛前技术指导,提高竞赛成绩。

七)通过“联盟”官网,相关比赛现场和会刊等对盟员单位进行业务展示和宣传,进一步提高盟员单位影响力和知名度。

八)帮助盟员单位教练获得教练员、裁判员等培训和取证机会,提高盟员单位教练在行业领域中的地位和影响。

九)选拔盟员单位优秀人员参加“联盟”组织的相关竞赛、裁判和会务工作,提高盟员单位职员社会实践能力和行业地位。

十)选拔盟员单位优秀学生参加国内外大型武道类活动的展示汇演,为盟员单位学生提供良好的展示舞台和交流学习机会。

十一)允许盟员单位以“联盟”“基地名义开展教学培训、展示交流和相关业务工作,提高盟员单位的社会影响力和专业权威性。

(十二)“联盟”领导及顾问团队作为盟员单位后备力量,为盟员单位在武道文化建设和专业技术领域提供全面支持和保障。

 

第六章 纪律和管理

第二十  “联盟”各级领导必须模范遵守本章程,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水平,熟悉武道教育理论、方针和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热心“联盟”事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团结盟友,自觉接受”联盟”组织和盟员的批评与监督。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以身作则,不谋私利。

第二十二条 “联盟”的各级组织要加强部门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尽职敬业,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联盟”事业或盟务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较大贡献的盟员和组织,”联盟”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盟员违反“联盟”的纪律,损害“联盟”的利益,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严禁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严禁用违反盟章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盟员和同行业机构。违者必究。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由政府、国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知名人士资助。

二、由武道教育类友好合作资源单位资助。

三、由副主席单位、理事单位、盟员单位等缴纳的会费。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支出:

(一)用于”联盟”的宣传、会议研讨、网络建设、培训交流、学术研讨等费用的租赁与支付。

(二)用于”联盟”盟员单位的建设、指导与帮扶。

(三)所有收入和支出均透明化管理,其中12%用于“联盟”的办公经费与组织管理,其余88%全部为盟员单位提供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联盟”的全体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超过半数的全体代 表大会全体代表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总部。

第三十条 “联盟”总部设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十七号楼。

电话:01052405253  邮箱:zxxswdjylm@163.com  邮编:100078

 

中国中小学生武道教育联盟 入盟申请表.doc
文件类型: .doc 76d70a12e9478895ca3275c33e017469.doc (39.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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